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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券账户实名制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4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上有所强化,体现了立法层面对证券账户管理严格化的趋势。新《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集中规范


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是集中规范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部门工作文件,其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集中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求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第二,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166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三,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主要从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律责任承担上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予以完善,分别如下:


首先,新《证券法》扩大了禁止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范围,将原《证券法》仅将法人作为禁止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这是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对于禁止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规定,在主体范围上完善了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其次,行为方式上的完善。原《证券法》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则将违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均予以禁止,在行为方式上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予以强化。


再次,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58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区分情形并且最高罚款数额为30万元的规定,新《证券法》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了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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