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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成交原则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4日

证券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上交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交所规定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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