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予以受理:
(一)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深交所特别规定: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予以受理;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