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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自然人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经验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6日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1、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3、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4、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6、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存托凭证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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