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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件业务规则的公告
北交所 |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2日


北证公告〔2021〕55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北证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北证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已经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自《办法》和《指南》施行之日起可以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交易和申购;施行之日前已经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交易和申购。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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