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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之——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南京证券 |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本次《证券法》修订,对监管的执法和风险防控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1、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


原《证券法》第178条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是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法运行。新《证券法》第168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要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次将证监会主张并践行的“两维护、一公开”写入证券法。


2、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


将原《证券法》规定的对违法资金、证券冻结查封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整为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同时,将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冻结、查封期限6个月,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调整为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


新《证券法》第17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这是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证券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制度,为日常监管工作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监管措施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4、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


新《证券法》第215条明确规定,证监会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这是在2017年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资本市场诚信制度,为将违法违规主体记入诚信数据库、实施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提供了上位法保障。


5、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在原《证券法》第233条规定市场禁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发行人董监高的基础上,新《证券法》第221条新增了市场禁入主体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要求,强化了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证券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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