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基金市场等部分。多层次资本市场一般是指为满足不同投融资市场主体的资本需求而构建的,具有多层次性的配置资本资源的市场。由于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的差别,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存在着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这就决定了资本市场应当是一个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多层次市场经济体系。
新《证券法》就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行了多方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立了证券交易场所的三个层次。新《证券法》第37条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三个层次。
第二,明确了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交易的场所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转让的场所。新《证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第37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肯定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分层。新《证券法》第9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