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责令公开说明;
(5)责令定期报告;
(6)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7)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