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私募资产管理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证券持有人需查询其证券持有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查询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3)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4)持有证券的法人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破产管理人或合法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出资人、承继人、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还需提交:
(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签章),如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2)法人未完成注销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签章):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提交法人章程及解散事由已出现的证明文件;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提交有关决议文件;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相关权力机构关于法人合并、分立的决议;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⑤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强制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解散司法文书。
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查询业务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查询业务办理。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柜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