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对于落实注册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维持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关注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转为关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只要符合条件,未盈利企业亦可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相应地,交易所及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及上市的审核与注册工作中,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而是要求发行人对其符合股票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在此情况下,只有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帮助市场全面了解和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而对其股票价值作出合理判断。没有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投资(尤其是面对未盈利股票时)无异于赌博,市场选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证券市场亦不可能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