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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创
非法销售金融产品案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案例》 |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7日

认清合法金融产品,切莫落入投资陷阱。不法分子将虚构的“金融产品”私下介绍给客户,以承诺巨额资金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私下向投资者推荐所谓的“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以零风险、高收益等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不法分子假借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名义,将未正式公开发行的“产品” 私下介绍给客户,骗取客户将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用以投资虚构的高回报理财产品。

 

案例简述:

A 投资公司客户经理张某,经人介绍认识 B 投资公司客户经理于某,并通过其参与所谓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于某承诺此业务资金划出至回转期限仅 1 天,日息高达 1%。此后,张某先后三次介绍他人参与该业务,其中前 2 次交易均成功收回本息。


第 3 次,张某自己出资 50 万元,客户王某出资 400 万元,共计 450 万元进行第 3 次交易,王某将资金划转至张某个人银行卡中,由张某出具收条,再由张某将资金划转至于某个人银行卡中,由于某出具欠条。


由于款项至今未能按期回款,纠纷升级,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客户王某以 A 投资公司应为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为由,多次到 A 投资公司要求赔偿。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高额利息”等巨额回报为诱惑,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私下参与非法委托理财或投资业务。张某介绍王某参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既无合同、又无书面介绍材料、更无风险提示文件,不是 A 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也超出张某本身的工作职责范围。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法分子利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接私募,以低资金门槛吸引客户参与,非法集资投向高风险高资金门槛的理财产品;利用金融机构同名产品,吸引客户投资, 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客户私下划转资金,集资用于非法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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