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销售 股权,以高息为诱饵,以股权转让形式骗取公众巨额资金。
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销售股权,非法进行股权转让业务,向社会公众公开非法募集资金。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用熟人传播、口碑传播的方式,利用高收益的噱头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案例简述:
2006 年 12 月,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了 A 公司广州分公司面向社会非法销售该公司股权的违法情况。A 公司广州分公司从 2006 年 6 月起, 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谎称该公司股权 已在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以该公司每年有 20% 的红利、并描绘未来将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为诱饵,通过熟人、朋友之 间口口相传,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900 多万元,涉及 500 多人。
在有个人投资者向广东证监局咨询此事时,广东证监局对此高度重视,向当地公安部门反映了情况。广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于 2006 年 12 月 26 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07 年 4 月,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于某主动投案自首,交代了与王某在广州设立分公司,以高息利诱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立即对王某展开全面缉捕,于 6 月 20 日在广州市将其抓获。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该类案例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收益、未来赴美上市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股权投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通过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口碑传播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