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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股票发行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4日

一、审批制


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3年,证券市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具体而言,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


(一)“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在审批制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当年股票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计委,计委再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将总额度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各自的发行规模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企业而言,需要经历两级行政审批,即企业首先向其所在地政府或主管中央部委提交额度申请,经批准后报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对企业的质量、前景进行实质审查,并对发行股票的规模、价格、发行方式、时间等作出安排。额度是以股票面值计算的,在溢价发行条件下,实际筹资额远大于计划额度,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发行额度,共有2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多亿元。


(二)“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


1996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推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997年,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增加了拟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审核的程序,由证监会对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预选,改变了两级行政审批下单纯由地方推荐企业的作法,开始了对企业的事前审核。1996、1997年分别确定了150亿股和300亿股的发行量,共有700多家企业发行,筹资4000多亿元。


二、核准制


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一)“通道制”阶段(2001-2004年)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9年9月16日,证监会推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随后,证监会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新的核准程序包括:第一,省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委批准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拟发行公司与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保荐)协议,报当地证管办备案,签订协议后,每两个月上报一次辅导材料,辅导时间为期一年;第三,辅导期满,拟发行公司提出发行申请,证券公司依法予以推荐(保荐);第四,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发审委专家投票表决,最终经证监会核准后,决定其是否具有发行资格。核准制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旨在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

核准制的第一个阶段是“通道制”。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宣布取消股票发行审批制,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下的“通道制”。2001年3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通道制”做出了具体解释: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将拟推荐企业逐一排队,按序推荐。所推荐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2001年6月24日又调整为“每公开发行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发行一家,递增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最多8条,最少2条。到2005年1月1日“通道制”被废除时,全国83家证券公司一共拥有318条通道。

“通道制”改变了由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的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二)、“保荐制”阶段(2004-2020年)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是适应市场需求和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荐制”起源于英国,全称是保荐代表人制度。中国的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等四个方面。保荐制度的重点是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度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的内容。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两个会计年度)。2004年5月10日,首批共有67家证券公司、609人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三、注册制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人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正式生效,资本市场开始跨入一个新的周期。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多、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终于完成“大修”,同时本次修订也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注册制入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其中,注册制、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是新设的专章内容,也是此次证券法修改核心所在。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当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证券法》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治环境,在此次修订中,新《证券法》系统性地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加以完善。其中规定,要以全面推行注册制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定位,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相较此前,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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