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后,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事宜,申请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
申请再融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无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3)最近一年财报无虚假记载,审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最近一年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涉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相关主体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相关主体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应当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并符合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
三、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此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但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