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刘锋组建黄某鑫、余某达两个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刘锋本人及团队成员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黄某鑫团队挂靠在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盲加微信的方式独立开发客户资源,并以证券之星员工的名义推荐客户购买证券之星的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对不愿意购买会员服务,希望直接推荐股票的客户,黄某鑫将其交给余某达团队,由其提供荐股服务。对不愿意再联系他人的客户,黄某鑫团队业务员直接提供荐股服务。刘锋以其祖母李某兰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荐股分成收入。李某兰银行账户收到的荐股分成款可确认额总计21,671.86元。(详细案情见证监会官网“行政处罚”专栏2019年9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5号)
2、处罚情况
刘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刘锋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671.8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