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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创
以案说法 | 拒绝垫资开户,坚持谨慎投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4日

随着新三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注意力集中到了这片新兴的市场,散户小俞也是其中之一,但是由于他并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中自然人投资者开户的要求(详见补充材料),所以一直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有人表示愿意为小俞垫资开户。


“老俞,我可以开立新三板账户了,咱们一起去‘掘金’吧!”散户老俞突然接到了小俞的电话。


听到小俞的话,老俞不禁有了不祥的预感,并将自己心中的疑问说了出来:“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不法分子,打着新三板的旗号诈骗,你也是资深股民了,千万不能上当呀!”


小俞解释道:“这个你不用担心,今天我接到电话,有人要借钱给我们开户,所以没有问题。以前我们聊起投资新三板的时候,你也是对自己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表示很遗憾,现在有了这笔垫资,投资者适当性也就不再是问题了。”


老俞摇了摇头,说道:“遗憾归遗憾,但是我并不支持垫资开户。首先,新三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设置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为主,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市场的风险特征,认识到这些问题是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其次,垫资开户这件事情也是证监会明令禁止的。在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其第六条中言明‘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而且,负责开户工作的券商们一向是严查垫资开户问题。他们会对资金账户过去和将来一段时间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明显的、大额的波动,更是会重点监测,毕竟他们是新三板市场准入的‘守门员’嘛。所以说,如果垫资开户的事情被查出来,你和为你开户的券商都会倒霉,你要想明白。”


“唉!我本以为这是一次很好的介入机会,却没想到……”小俞失望地说道。


看到小俞有些失望的样子,老俞连忙说道:“既然我们这么看好这个市场,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金融产品或机构间接进入啊,我了解到公募基金已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投资了,你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或其他合法机构方式参与新三市场,由专业机构进行投资,风险更加可控一些。”


小俞趁热打铁,继续向老俞请教:“那如果我想系统的了解一下新三板,你有什么建议么?”


“两个方法最权威,一个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网进行自学,另一个是参加他们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小俞虚心的态度让老俞十分赞许,不由的多说了几句,“我们先说说自学,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首页服务专区的投资者之家栏目和“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中,有专门为投资者准备的自学材料,材料形式包括投资者问答、视频和课件,材料内容从股票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非常全面地介绍了新三板市场。其次便是参加由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活动,上一次我去参加了,有了很多的收获。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针对新三板设计的骗局,利用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渠道传播虚假信息,用描绘“美好”愿景方式引诱人们上当,例如:虚假发布挂牌公司拟挂牌精选层、拟IPO、转板、并购以及定增等信息,如若投资者不明真相,冒然投资将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详情可至以下渠道进行学习了解:


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服务专区——投资者之家


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信息披露


“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

 


补充资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


第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


第九条 公司挂牌时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因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导致投资者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提示您: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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