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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创
以案说法 | 小心“内部人员”非法荐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4日

新三板市场充满了机遇与挑战,不仅吸引着大量机构投资者的关注也吸引着个人投资者驻足。这天,个人投资者老白兴致冲冲的找到多年好友老李,笑道:“老李啊,借我点钱,我这边跟全国股转公司的内部人员搭上线了,以后投资有方向了。”


有着多年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的老李却嗅到一丝诡异,“你炒股这么多年了,之前都从没听说你有接触过内部的工作人员,今天怎么这么容易了?”


老白回道:“说来也巧,他是加错了微信才加上我的,后来看我炒股,就给了我一些建议,一来二去我们就认识了,他说他是全国股转系统工作人员,虽然是非编制人员,但也非常了解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可以帮我推荐股票。”


老李顿时心生警惕,忙道:“老白,你也算是资深股民了,应该了解荐股是需要资质的,现在证监会特别提示股民警惕‘非法荐股’风险,而推荐股票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的。根据《证券法》、《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见补充资料),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是从业人员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而且,如果对方非法推荐股票的行为扰乱市场且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老白听后一脸沮丧,但还心存侥幸:“那他不是内部人员吗,而且他说他亲戚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凭这些内部信息购买股票应该不会错吧。”


老李为了打消老白的侥幸心理,继续说:“首先,全国股转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不会推荐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者不会透露未公开的挂牌公司信息,更不要谈推荐股票了。而且全国股转公司的内部管理非常正规,任何了解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都需做登记管理,并且遵循“一事一记”原则。我看这人多半是虚构自己全国股转公司内部人员的身份。现在的不法分子虚构身份、打着全国股转公司的招牌,遇见这种情况,你可以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官网中的服务热线,来核实对方的身份。”



打过电话后,老白心有余悸:还好过来找过你,要不然我就上当受骗了。”


看到老白一脸沮丧的样子,老李安慰道:“老白,你也不要太过难过,新三板市场挑战与机遇并存,作为个人投资者,风险规避和承受能力较低,更应该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获取企业相关信息,选择投资方向,否则很容易陷入别人的陷阱当中。”

老白急忙向老李请教:“那我怎样才能从正规渠道选择股票呢?”


老李讲道:“你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个就是自己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网查找企业信息选择股票,新三板上挂牌公司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你可以查看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详细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而且也可以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的市场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了解新三板上的交易环境,进而选择合适你的投资方向。




另一种,就是通过证监会官网公布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资格的机构名单,选择正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补充资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下称“证监法网”)的第四批案件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在媒体上撰写文章,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二是通过“股吧”、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三是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违背真实、客观原则,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是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发布虚假、误导性研究报告,或者利用公共媒体违规推荐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五是未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非法提供荐股服务,以蛊惑性宣传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利的。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樗经营证券业务”。

 

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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