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证券交易章节删除独立成章的信息披露小节,细化了证券交易的相关要求,完善了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1、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
删除证券上市、退市法定条件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规定具体上市条件和退市条件,取消暂停上市制度。
2、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诱使他人从事交易活动,并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4、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
在强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老股股东”、“定增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交易所关于减持的要求。
5、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
程序化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6、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持股豁免情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7、新增操纵市场的具体情形
将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并撤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信息诱导他人交易、对证券及发行人进行公开评价后又反向交易,以及跨市场操纵等操纵情形写入证券法。
8、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传播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传播媒介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