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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之——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南京证券 |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7日

老版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过于狭窄,“证券法”更加倾向于“股票法”,导致很多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被排除在证券法之外,无法满足现实中市场、监管、司法的需要;大量性质相同的证券业务分别适用各不相同的规范体系,监管标准和法律责任不一,金融风险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套利和真空有望消除


此次《证券法》对于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意味着授权国务院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这两类业务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相关规定必须遵守本法的原则,以强制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手段,也将反向促进这两类业务的发展。


证券法适用范围扩展至境外


将部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标志着金融开放进程中,域外管辖在立法上得到支持。随着我国金融开放,金融风险更容易由境外市场传输到国内,将证券法调整范围扩大至部分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有利于我国实行有限度的域外管辖,在当前复杂的海外环境下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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