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义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细化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交易事项、重大事项的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北交所信息披露制度包含:自愿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自愿披露
披露范围为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披露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持完整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对于自愿披露的内容,必须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暂缓或豁免披露
适用情形包括:
1、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2、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
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要
行业信息披露要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风险信息披露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