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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交所退市制度
北交所 |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3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明确了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决定终止其上市:


(一)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二)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三)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要求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四)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第一、二项情形;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触发前款第一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且营业收入继续低于5000万元;


(二)触发前款第二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触发前款第三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触发前款第四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继续出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况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此后进入考察期,在考察期内:


第一至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未改正;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6个月内未解决;第六、七项情形公司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财务类指标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强制退市的企业,北交所充分发挥与全国股转系统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公司被强制退市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本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可以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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