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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北交所 |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30日

北交所对于募集资金管理,作出适度弹性安排,体现中小企业特色,促进发行人规范透明、灵活自主安排资金使用。


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主要从建制度、设专户、三方监管三方面进行设置。


1.建制度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2.设专户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三方监管


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2.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3.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3)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4)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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