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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哪些情况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30日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主体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年度报告时间:12月31日至4月30日;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中期报告时间:6月30日至8月31日;


5.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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