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会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此外,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创业板上市公司什么情形会披露业绩快报?
深交所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是,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二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4.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哪些与行业信息相关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5.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变动,公司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6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7.投资者如何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深交所将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预约情况,投资者可登陆交易所官网(www.szse.cn)查询相关信息。
8.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如何保障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上市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9.在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如何履行境内市场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红筹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红筹企业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畅通联系。
10.红筹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什么举措?
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11.同时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内外事项协调有什么要求?
同时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按照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市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深交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上市地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深交所并进行披露,深交所视情况予以处理。
12.针对尚未盈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要求?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风险,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