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如属于以下情形的,其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具体情形如下:
一是“发行定价高于四个值孰低”的企业,即对于发行定价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五类中长线资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
二是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红筹等三类企业,因这三类企业属于创业板改革后新增上市类型,其商业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及风险因素等与以往存在差异,对这三类企业实施强制跟投。